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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emc易倍最好的方式十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规章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节约生产成本和提升利润空间,而借助法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没有投资活动,就没有资金流动,也没有利润的获得,整个生产和经营过程比较被动。因此,如何在投资的同时,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投资方向是企业投资的关键步骤,也是首要环节。只有找准了投资方向,企业的后续生产和销售才会更加游刃有余,企业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因此,企业在策划投资方向时,首先,应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分析法律政策中所涉及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使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降低成本;其次,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要选择税收中的优惠项目,以使所选择的项目适合自身的发展;最后,企业选择好投资地点,因为很多税收优惠项目有地域限制。
现阶段,企业的投资方式比较多样化,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对的税收情况也不一样,优惠力度也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一定要综合考虑税收情况,实现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利润的同步增长。总体说来,企业可以选择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金投资、无形财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选择货币资金投资和股权资金投资时,无法进行大幅度地税收处理,难以起到节税的作用。而选择实物资产投资时,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节省一部分开支;选择无形财产投资,也同样需要在税前扣除摊销费。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一定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例如将无形财产投资和实物财产投资结合,就可以将本企业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不用的资源转移到其他企业中,更好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一部分税收。
企业的投资利润可以分为营业利润、股权收益和债权收益等,这也使企业的投资结构有所不同。因此,根据不同企业投资结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应做好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渠道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前各种项目的扣除来减少税收,增加企业的盈利。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利润,不再选择重新规划建厂的方式,而是合并亏损的企业。其次,为了增加企业的股权收益,企业在股权投资时,应明确规定所得股权分红属于税后利润,这样就避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最后,为了增加企业的债权收益,企业应在考虑债权市场和股票市场不稳定性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评估,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认真选择投资结果。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在最大程度上利用时间成本和时间价值,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好税收的筹划。首先要做好分期投资的筹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一次性缴纳所有的投资资金,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的方式,分期缴纳的话,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要缴纳规定的资金比例就可以,这能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争取时间成本,也有利于企业资金的流转。此外,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扩大收益,可以在成立的初级阶段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而当企业慢慢步入正轨后,可适当增加负债融资的比例,利息就可以用来支付税收。当然,整个投资期限的策划还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实现,不能盲目从众,也不能贸然选择投资路线,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企业领导者,应真正起到带头作用,灌输给工作者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以马克维茨投资组合理论为起点,以Fama总结前人研究成果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为基础,林特纳夏普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罗斯的套利定价模型和布莱克-斯克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为核心,形成了现资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被称为标准分析范式,因为它以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和金融市场完全竞争为假设条件,以个人最优化和一般均衡分析为方法论,来研究投资行为和金融资产定价基于标准范式的投资理论在指导投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方面由于标准范式的投资理论对很多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难以做出满意的解释,另一方面,由于行为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的迅猛发展,导致了另一种投资学分析范式――行为范式日益受到重视本文的目的在于比较这两种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差异,并对未来的发展做简单的展望
任何理论体系都有其假设条件,投资学也不例外,而标准投资学研究范式与行为投资学研究范式在理论假设条件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这种假设条件的差异导致了理论框架和指导投资实践的理念方面的差别
投资学主要研究人们在不确定性环境下进行跨期资源配置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刻画投资者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行为特征标准投资学研究范式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预期效用最大化者,这等价于投资者的偏好关系必须满足相应的公理化假设
在Mas-Colell等(1995)看来,理性的预期效用最大化等价于投资者的偏好关系满足完备性传递性独立性(该假设由Luce和Krantz(1971)提出)三个最基本的公理化假设而Jehle和Reny(2001)则认为其等价于偏好关系满足完备性传递性单调性替代性(该假设最早由von Neunman 和Morgenstern(1944))四个公理化假设偏好的完备性与传递性就是经济学理性,完备性公理要求投资者能够对任何两个备选投资计划具有明确的偏好关系,而传递性则保证了上述偏好关系保持一致性单调性公理等价于决策者是自利的,行为方式是最优化的,这等价于Mas-Colell等以定理而非公理形式给出的一阶随机占优和二阶随机占优条件而独立性公理或替代性公理是用预期效用函数(v. N-M效用函数)来描述投资者偏好的必要条件
在关于投资者是理性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假设下,一个合理的推论就是投资者是同质的,因为投资者都是预期效用最大化者,他们具有相同的行为目标和模式,因此可以将投资者视为是无差异的而投资者同质假设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因此投资者偏好满足公理化假设是标准研究范式关于投资者行为的基本假设,也构成了标准范式下投资学理论的基石
显然,标准研究范式对投资者的行为假设是非常苛刻的,比如要满足偏好关系的完备性与传递性,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和无限的计算能力与此同时,大量实验经济学所提供的案例表明,投资者的实际选择行为与偏好关系的公理化假设不相吻合,这给标准范式下的投资学理论基石带来直接的挑战著名阿莱斯悖论(Allais paradox)说明不确定性环境下的选择行为与公理化假设并不一致而马金纳悖论(参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P253-254)给出了选择行为违背偏好独立性公理假设的例子
正是由于理性预期效用最大化假设的苛刻性和现实投资者实际行为与偏好公理化假设不一致性,导致了对投资学标准研究范式假设的不满,以及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的发展,投资学的行为研究范式应运而生,并日益在理论和投资实践中受到重视
行为研究范式摈弃了过于理想化的预期效用最大化者的假设,它假设投资者是一个具有认知偏差情感和意志的现实人投资者的认识能力情绪与环境等因素均会对投资者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决策产生影响,并造成系统性决策行为偏差,这种行为偏差主要包括启发式偏差(heuristics bias)和框架偏差(framing bias)
认知心理学认为,一般而言,人们主要通过两类方式来解决问题:算法(algorithm)和启发法(heuristics)算法指解决问题的一套规则,人们按照规则程序化地解决问题而启发法则强调人们在解决问题时注重经验和直觉,主要运用启发法来解决大部分问题,因而在决策中,难以达到完全理性,进而形成启发式偏差
框架偏差是由决策过程中的框架依赖造成的框架依赖指事物出现的方式会影响决策人的判断,本质上相同的事物以不同方式进行描述时,人会有不同的选择这与标准研究范式的替代性公理或稳定性是不一致的
行为研究范式假定上述行为偏差会系统地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金融资产的定价,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相应的投资理论
在对风险的态度上,标准研究范式假设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这等价于投资者关于财富的伯努利效用函数是凹的,效用随着财富的绝对值上升而增加,但增幅递减,即边际效用递减这表明投资者在任何时间任何财富水平都是风险厌恶的,虽然厌恶程度不同
相反,行为研究范式认为仅用风险厌恶假设是难以对投资者风险态度做出完整描述的,投资者在更多时候展现出损失厌恶和后悔厌恶的特征
Kahneman和Tversky提出的前景理论认为人的风险态度类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在面对利得时表现出风险厌恶,而面对损失则显示出追求风险的特征,在同等财富变化的情况下,对损失的厌恶程度要比对盈利的满意程度大后悔厌恶是指人们做出错误决策时,对自己的行为会感到很痛苦,为了避免这种痛苦的行动会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行为
市场有效性也是标准研究范式的一个基本假设,该假设与投资者的理性假设有密切联系,理性投资者假设是市场有效性假设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理性投资者参与的市场必然是有效的,因为投资者会理性地评估证券价格,导致证券价格会对信息做出及时迅速的反应;但在部分投资者是非理性的情况时,市场仍旧能够达到有效,只要投资者的非理是随机的,并会相互抵消;即使长期内投资者的非理并非随机而是系统的,套利将消除这种偏差,长此以往这些非理性投资者将因为长期亏损而被淘汰
行为研究范式显然认为市场并非有效的,资本市场大量的异常现象①表明市场并非有效而行为金融学正是在尝试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这些现象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投资学标准研究范式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多位著名学者因此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准范式下投资理论的基本“骨架”为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和林特纳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经济学核心思想――最优化和一般均衡思想在微观金融市场的自然延伸②
投资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者一般会以投资预期收益(均值)和风险(预期收益率的标准差)作为投资决策的基础,风险厌恶的投资者的选择就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最大化预期收益,或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最小化风险投资者的选择范围(相当于消费者理论中的预算集)就是不同资产组合,最优选择位于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缘上,风险厌恶程度不同的投资者会选择有效边缘上不同的点投资组合理论告诉投资者如何进行组合的选择
而托宾分离定理则是联系投资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桥梁托宾分离定理在假设投资者能够以无风险利率自由拆借资金的情况下,推断出所有投资者的最优资产组合都包含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并且不论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如何,他们持有的最优风险资产组合都是一样的(都会选择风险资产组合有效边缘上的同一点),风险厌恶程度的差异体现在资产配置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同
投资组合理论和托宾分离定理分析了投资者的最优化行为而夏普林特纳在马克维茨和托宾的基础上,给出了资本市场均衡以及均衡条件下资产定价模型――CAPM假设投资者是同质的(所有投资者是理性和具有相同预期),并且投资者按照马克维茨提出的行为方式进行资产配置,那么投资者的资产配置行为将导致市场趋于均衡,在均衡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线(capital market line, CML)与风险资产有效边缘相切于市场组合点(在风险资产组合中每种风险资产的比例为该风险资产市值与所有风险资产总市值之比)更为重要的是,夏普指出在均衡条件下,单个证券的风险由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构成,非系统风险通过组合方式可以规避,单个证券的期望收益率与证券的系统风险成正比,该关系就是证券市场线;Ross则进一步提出了套利定价模型
由此可见,标准研究范式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体系,该理论体系系统地阐述了单个投资者如何进行资产组合的最优选择,以及在此基础上市场如何达到均衡和均衡条件下的资产定价
与标准范式完善的理论体系相比,行为范式下的投资理论总体上仍旧处于形成和完善之中,但在关于不确定性环境下的投资者决策理论方面,Kahneman和Tversky的前景理论已经成为行为投资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行为范式认为标准范式对于不确定性环境下投资者的行为假设不符合实际,因此作为行为研究范式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行为决策理论,而Kahneman和Tversky(1979)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提出的前景理论在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中具有牢不可破的坚实基础地位(李心丹,2003)K&T利用两个函数来刻画个人在面临不确定性时的决策行为:价值函数和决策权重函数前者取代了传统预期效用函数中的伯努利效用函数,后者取代了预期效用函数中的概率价值函数认为人们在决策时价值的变化并不决定于绝对财富水平的变化,而是考虑相对于参考点的财富变化,并且在面对盈利时呈现风险厌恶,而在面临损失时呈现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风险态度是损失厌恶而非传统决策理论认为的风险厌恶而决策权重函数不但受事件的客观概率影响,而且受到与事件相关的其他因素影响;通常个人会对小概率事件赋予高于概率的决策权重,而在事件发生的概率比较大时,决策权重又小于事件概率
尽管行为研究范式下的投资理论在解释不确定性环境的投资决策和众多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在关于资本市场的定价方面尚未取得如标准范式的CAPM和APT那样广为接受的定价理论模型
投资学的标准研究范式和行为研究范式不仅在理论体系的假设和理论体系框架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在指导投资实践方面也存在不同
标准研究范式下的投资理论对于投资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组合投资和持有消极的投资策略
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表明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能够降低投资风险,组合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界普遍遵循的最基本信条,证券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者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部分在于,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具有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组合投资降低风险的优势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资本市场是有效的,所有的信息已经被反映到证券价格中,证券价格受未来信息的影响,而未来信息是不确定和随机的,因此证券价格变化是随机和不可预测的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从另一角度表达了相似的指导思想:投资的回报率与风险成正比,要想取得高回报的惟一途径就是承担高风险
在证券价格变化是随机的情况下,投资者应该在投资时采取消极的策略,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获得与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回报率任何想战胜市场的积极投资策略都是徒劳的,任何投资者均不可能持续地战胜市场这对于中小投资者在选择基金经理时的指导作用在于:基金经理的过去业绩并不能成为他们选择基金经理的可靠依据根据标准投资学的理论和原理,这种以过去业绩为标准的选择方法是不可靠的,基金经理过去的业绩好仅仅是因为他的运气好,因而并不代表他未来的投资业绩就好,因为一个基金经理不可能持续战胜市场
而行为投资学对于投资者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在一定条件下,积极的投资策略是有效的;第二,投资者应该如何控制非理性投资行为带来的损失
标准投资范式假设投资者是完全理性的,因而市场也是有效的,投资收益决定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积极的投资策略是徒劳无效的而行为研究范式认为投资者是具有认知偏差情绪的现实人,他们不可能像完全理性的投资者那样不犯错误,因此市场也不可能是有效的无效的市场意味着证券价格是可以根据某些特定的因素进行预测的,这种预测可以分为横界面报酬可预测性和时间序列报酬可预测性
横界面报酬可预测性包括小公司规模效应与账面市值比效用,即小规模公司比大规模公司平均报酬更高,较小市值公司的平均报酬更高横界面报酬可预测性意味着购买小规模公司或高账面市值比公司证券的投资策略将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时间序列报酬可预测性是指,一般而言短期内(一般在1年以内)股价报酬率呈高度正自相关,长期内(一年以上)股价报酬率呈负相关这意味着动量策略和反向操作策略更容易获利
比如,行为投资学著名学者Thaler不但在研究投资者的非理方面取得很大成绩,而且积极利用研究成果进行投资实践,他与Fuller组建的Fuller&Thaler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利用投资者认知和行为偏差所产生的无效定价而获利(饶育蕾等,2002)
发现并利用投资者的非理获利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只有那些最先发现某些异常现象的研究者才可能有获利的机会相比之下,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投资学的行为研究范式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如何避免自己的非理给投资带来损失投资者并非如标准范式所假设的那种“圣人”,从不犯错误,投资者的认知偏差情绪波动均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可能产生错误而行为研究范式的投资理论对上述大量投资者容易犯的错误做出合理解释,这有助于投资者防范这类错误比如,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容易犯“卖出盈利股票,持续持有亏损股票”的错误,导致“小盈大亏”而K&T提出的前景理论认为这与投资者的损失厌恶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使用止损策略就能够有效地防止损失的不断积累
尽管标准范式与行为研究范式的假设条件迥然不同,但任何理论研究均需要有参照系和研究平台,因此二者的关系决非对立的,可以把标准研究范式视为行为研究范式的理论参照系和研究平台,行为研究范式是对标准研究范式假设条件的一般化和理论体系的拓展
行为研究范式在对标准范式假设条件的一般化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建立了以前景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并对许多标准范式无法解释的金融市场现象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尽管在资产定价理论方面行为投资学取得了一些进展,比如DSSW(1990)噪音交易模型,但尚未形成具有“投资者行为假设――投资者选择――市场均衡和资产定价”逻辑,并广为接受的理论模型因此以标准行为范式的投资组合理论和资产定价模型为参照系和研究平台,构建行为研究范式下的投资组合理论和行为资产定价理论是未来投资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二者之间呈现相互融合是未来投资学研究的重要趋势
[1]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杰弗瑞・A・杰里等.高级微观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饶育蕾,刘达峰-行为金融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融资方应当为了包括股权众筹融资股东在内所有股东的权益最大化而发展。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每一个投资人对融资公司的知情权,在不降低公司治理效率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每一个投资者的参与权。此间,由于股权众筹平台设定的商业模式不同,其对融资公司的影响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第一类情形:如果平台的商业模式不是向融资公司收取现金佣金而是收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则众筹融资平台就会成为股权众筹融资公司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深入参与融资公司之中,进而影响融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该模式中,由于股权众筹平台本身已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就应当保障其作为股东的权利,股权众筹平台行使股东权利必然会直接涉及到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该影响是直接的。有关的角色与定位详见上文,不再赘述。
第二类情形:若股权众筹融资公司是仅采用收取佣金的模式,则一般不会影响股权融资公司的治理活动,但出于对投资人负责,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会参与部分投后管理活动,比如监督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了解融资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等有关经营活动。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投后管理是个大问题,尤其是融资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公司发展情况,投资人对此一无所知,这影响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互联网经济的核心是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互联网经济,但是信任是需要机制约束的。因此,相对切实可行的做法是,由平台对投资资金进行监管,分期分批向融资公司划入投资资金,以跟踪融资公司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投向;同时,跟踪融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定期向投资人通报信息,做好信息披露。该做法客观上保障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客观上对融资公司治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
第三类情形:如果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是与领投人/机构共享投资收益(Carry)部分, 则股权众筹平台也可能事实上参与到融资公司的治理中。实践中,还存在股权众筹平台实际参与投资人投后收益分成的情况(Carry),一般是与投资人中的领投人(管理人)约定,在未来的投资收益中分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目前的做法是平台与领投人按1:3来分投后收益。由于实际参与了投后收益分配,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一般会参与领投人对融资公司的决策之中,客观上也会对融资公司的治理产生实质影响。
第四类情形: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会采用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与合约,而这些影响投融资结构的法律文件中也会常常涉及融资公司的治理模式,因此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与流程客观上也会影响融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实践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股权众筹平台针对人数众多的股权众筹投资者采取标准化的投融资流程及交易模式,以避免因股东人数过多对融资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治理效率的低下。常见的模式是,在投融资环节中设置“跟投+领投”的合投模式,即由投资人设立有限合伙体,由领投人出任普通合伙人(GP);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工具,代表投资人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的直接登记股东。该流程及交易会采用标准化的流程与合约来操作,股权众筹平台为了提高效率,一般会制订标准化的格式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在该文本中,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会在融资公司的投资协议中规定相关的融资公司治理条款进而影响到融资公司的治理。比如,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一些特殊的条款,这些条款对融资公司的治理影响较大。常见的条款及特殊安排如下:
1.可转债。通过可转债模式投资于融资公司的,可能会出现债权转股权的情形,一旦转化为股权,则成为融资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
2.优先股。优先股在收益分配及公司清算资产分配上具有优先的权利,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一种特殊股权。
3.对赌条款。投资人通过设定对赌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该条款一般以公司的经营业绩或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作为条件,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4.一票否决权。投资人若要求一票否决权,则会严重影响融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因为若再重大问题上赋予其特殊权利,则会对原有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5.回购条款。投资人若要求签署回购条款,则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一旦实施则会对融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可见,股权众筹平台虽然不同于其他的融资公司股东,但却在投融资交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能会对融资公司的治理起到一定的影响。
构建一个平台能否成功的因素在于是否具有一个可扩充性的商业模式,而商业模式就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结构,一个好的商业模式绝不是一方悲伤一方喜,也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个双赢与多赢的,各方均可找到自己定位与满足其诉求的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构建满足各方参与的利益结构。换句话说,股权众筹的盛宴都由谁来分享呢?如何让每一方参与者都有所收益有所收获呢?
首先,股权众筹交易模式本身的设计就是由股权众筹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搭建投融资撮合交易的平台,在股权众筹交易模式中,其本身已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利益诉求。
对融资方而言,其利益诉求表现在:募集到资金,资源、专业经验、团队智力支持等。而股权众筹则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聚集了大量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以充分满足融资方所需的资金、资源、专业经验及团队智力支持。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其可以通过佣金、股权、分享投后收益的方式获得其利益。
对投资人而言,股权众筹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为其筹集了大量的融资项目,拓宽了其天使投资的标的,帮助其选择了高质量的好投资项目,解决了找好项目难的问题。必须指出的是,在投资人中一定要设计好领投人的利益,对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交易完成及投后管理均需要领投人去完成,如果没有利益机制的设计,领投人就没有任何积极性与动机去做这些工作,这对跟投人与领投人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设计好领投人的利益。实践中的做法是采取类私募基金的做法来保障领投人的利益(即获得投后收益Carry 的20%)。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的收费模式事关股权众筹平台自身发展问题。与任何一种商业模式一样,股权众筹也需要考虑商业模式问题,而收费是商业模式的根本和最重要的目的。如果不能够获取收入,平台将难以为继。但是,如何收费呢?具体的模式不一,包括:一、平台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因为平台帮助投资人获取了好的项目投资机会,在此情况下,平台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该费用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投资人未来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金钱;二、平台向融资人收入佣金,因为平台帮助融资人获取投资人的投资,在此情况下向融资人收取合理的佣金也是应当的,该佣金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股权;三、平台只向领投的GP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已经确定做领投的GP,平台帮助GP获取LP,在此情况下,平台向GP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也是应该的,该收益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GP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金钱;四、平台不向任何一方收取佣金,而是通过自己设立的基金进行领投或跟投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五、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通过广告以及其他增值服务收取费用,如果平台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则可以为投融资构建生态圈,引入法务、广告、猎头、财务等综合服务,并由此获取转化收益;六、平台本身是创业孵化器的组成一部分,孵化器与众筹空间自身设立的股权众筹平台,本身就是其为创业者提供增值服务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但通过孵化本身获取收益。
总之,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很多,关键取决于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定位及其增值服务与议价能力,因此,平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用具体的收费模式。
在股权众筹融资交易中,存在最为关键的三方利益相关者或交易主体,即投资人、股权众筹平台(投融资交易的撮合者)及股权众筹融资方等三方。除此之外,还存在资金托管方。股权众筹平台属于媒介,通过互联网将投资方与融资方相连,以帮助两端达成投融资协议。所以,核心在于两端。在目前投融资环境下,由于好项目处于被投资人疯抢的状态下,股权众筹平台获取早期优质好项目的优势并不大。缺乏了优质的项目资源,就难以吸引到大量的投资客户,尤其是具有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的优质客户,当然也就缺少了领投人。反过来,由于缺乏具有资源和战略意义的投资人,一些好项目也不愿意通过众筹方式来融资。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如何将该恶性循环变成良性循环,这是每一个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项目,实质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暂时没有获得具有战略意义的天使投资,如果创业团队属于被投资机构追捧的对象或者创业项目处于被疯抢的状态,这些项目是不会到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因为,与线下的天使投资相比,由于众筹股东人数众多,投资协议达成及交割的效率较低。二是,如果项目比较容易获得投资,而项目创始人愿意将项目放在股权众筹平台融资,其更多地是看中广告效应及众筹股东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其股权众筹的意图在于筹资、筹智、筹资源。而对于该类项目,投资人投资的兴趣不大。在此情况下,如何打破目前这种风声大雨点小的僵局,改变风向呢?
在暂时无法获取优质好项目的情况下,为投资端提供好服务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得融资端能够提供更多靠谱的好项目,平台为投资方提供更好的保障、体验与服务,围绕投资人来构建股权众筹的体系与生态。从某种程度上讲,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是以投资人为核心的平台。在拥有大量投资人、尤其是具有领投能力的投资人后,也会吸引更多的优质项目进入平台,以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最终,平台不仅仅成为一个股权融资信息中介平台,而成为一个创业公司股权交易所,使股权众筹成为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版、新三板、地方产权交易所之外的另外一种新型的交易所,同时兼具新型投资银行的功能,使其具备股权交易所及互联网投资银行的综合金融功能。
可见,投资人也是股权众筹的核心要素,平台需要为投资端客户―投资人设计良好的利益保障机制、提供良好的体验与服务。
一是,合格投资人的认证与审核服务。为了避免不具有早期项目股权投资经验与能力的自然人或机构成为平台注册的合格投资人,影响到投资的质量和效率,平台应当设置好合格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门槛。如果平台为了盲目追求投资人注册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不仅与股权众筹未来监管的政策法规不符,而且会大大降低具有领投能力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的入驻平台的吸引力;同时,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较低,一旦项目出现投资风险,就很可能会引发纠纷,影响到平台的发展。因此,平台需要做的是吸引高品质的合格投资人入驻平台,并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活跃用户。
二是,投资人投资资金的保障与服务。除了优质项目及投资效率考虑之外,投资人对股权众筹平台还存在很多忧虑,其中的一个顾虑就是资金的安全及资金托管服务的体验问题。首先,为了解决客户资金的安全问题,平台必须确保IT系统安全性万无一失,以防止因平台IT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导致投资人资金出现丢失风险。其次,为了解决投资人资金被挪用、处置风险,平台不应当经手资金,而应当引入IT技术安全可靠且服务体验优良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资金的监管及结算方,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资金结算及资金托管服务。该第三方可以是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是原因提供该项服务的银行。此外,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为投资人设计好投后管理及权益保障机制,并提供好相应的支持与服务。
相比债权众筹的P2P,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更大,有可能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血本无归,也可能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成败便见分晓。而对大多数普通的公众投资者而言,最为担心的问题也是投资安全性问题。最不能饶恕的是融资公司乱花投资人的钱甚至卷款跑路。因此,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必要在投资成功后设计一套新的机制,做好投资后管理,以此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具体的方式可能如下:对投后资金进行监管,由平台与融资公司在银行共同开立共管账户,约定具体的条件,对融资方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融资方资金投向不明,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安排投资人的代表进入融资公司的管理之中,对融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摸底调查,随时通报给投资人,以保障投资人的股东知情权。
家庭教育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微观组成部分,并且我国家庭基于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普遍加大了教育投资,出现了过热与疯狂的投入现象,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家长都开始关注家庭教育投入中的风险问题。本文欲从家庭教育投入中前景选择这一角度,分析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投入时的不同风险偏好。
家庭教育投入是属于教育投入中的微观层面,也是现阶段社会与家庭最为关注的、与其切身相关的方面。教育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筛选理论、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等都很好地解释了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投资:为了让受教育者通过教育过程获得更多的人力资本,积累更多的社会竞争力。这是一种积极的前景预期激励,也就是在这种前景激励下,在家庭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的今天,家长会普遍进行更多的家庭教育投入,以期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让自己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但是现实中的前景和风险,与家长的预期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在一般经济领域,投资者只有在面临可能性盈利的时候才会制定投资策略,如果营利性不足,投资者会选择不进行投资,这样就也不会要承担因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但是在家庭教育投入过程中,家长所面临的前景,却在进行投资前就已经面临着因不进行投资,而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个风险是体现在孩子未来的成长上,如果不进行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是存在可能使得孩子竞争力不够的风险的。此外,在家庭投入过程中还存在着另一种风险,就是由家庭教育投资失败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对由于过早过度开发对孩子带来的心理上和身体上的损伤。所以,家庭教育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方式不同,在投资一开始,家庭教育投资就需要考虑双重风险的前景预期。
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投入,其实都是经过他们仔细的规划与计算的,最后选出他们认为最为优质的投资方案和过程。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家长对家庭教育投入过程的安排都被精细到了每一个小的投资阶段。比如某一个学期的学习、某一个课外班的学习等等,再要延长的话,家长关注的最多也就是升学考试,即一个小的学习阶段的学习。这样的决策中,家长可以更直观、更迅速地感受到每一种教育投资带来的效果,或者是某种教育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样在接下来的教育投入过程中,家长就会自发性的选择不再继续使用同样或同水准的教育投资方式。但是,这样的一种细化过程也存在其弊端,即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孩子所面临的教育前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最终的结果是在其离开校园进入社会时才能对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价。家长的这种对教育周期不断细化、对教育方式频繁修改,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学生在接受不同教育时的压力。
家长对于每一项教育投入的评价,最主要的参照因素就是这项教育投入给自己孩子带来的提高。如果反馈效果好,则会让家长在接下来的教育投入过程中倾向于继续进行这类型的投资;反之,如果反馈效果不好,家长在接下来的投入过程中就不会再考虑这种投资方式。或者说,家长在面临教育机会的试试普遍都表现出风险厌恶,例如,一项普遍评价较高的家庭教育投资方式对于家长而言就是一种教育机会的选择:我的孩子可能可以通过这种投入方式而获得提高。在这种时候,家长更倾向于进行这项投资,避免因没有进行这种教育投入而导致孩子的教育不足。而在面对次级的教育资源时,家长就会表现出对次级资源的风险偏好,这样的结果是促使他们更加最求优质的教育资源,即便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他们宁愿接受教育失败的经济风险。例如,有A、B两种投资方式,A方式已被众多投入过的家长表示是有效的,而B方式有不少家长表示效果不大或没有效果,如果某家长在选择的时候,即便B方式是免费的,他也会倾向于花更多的成本去进行A方式的投资。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由于家长将教育周期不断细化,使得评价与反馈阶段可以快速直接的完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家长的风险偏好会不断地随着反馈改变。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始于二战后的美国,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也已不仅仅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笔者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待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人收回资本而非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emc易倍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四)发行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可尝试发行一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使投资者既获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业上市时转换为股票收取股息红利、买卖收益,能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形式和风险企业的控制问题。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也有发展的环境及需求。该方式对中国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冲击很小,对投资者吸引力大,且出售价格高、流动性好,是中国目前情况下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一种较好的折中方式。
其从无到有,从理财产品,到准基金,再到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今天投资人可选择投资艺术品的方式明显增多了。中国目前现有艺术品投资基金按照发行的主体划分,大致有三种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艺术品理财产品;二,以信托公司为主体发起的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三,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人没有选择的时候痛苦,选择多了也痛苦。而对于管理人,也存在类似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方式设立基金。
第一种,银行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发行:其具有网络渠道和高端客户资源的优势。但由于银行缺乏自身操作能力,必须寻找管理方参与合作,而现实的问题是:合适的管理人并不好找。所以自民生发行理财产品之后,少有其他银行跟进。更主要的还是现在市场规模尚小,不足以引起关注。而一旦银行与基金管理人合作得好,在未来格局将占有一席之地。
此方式外,将来银行还可以开发出别的方式,即利用自己渠道和客户优势,帮助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产品,其运作与私募基金别无二致。 银行从中得到发行费和资金托管费等收入。
第二种,集合信托投资计划。这是目前中国艺术品基金最主要的方式,资料显示2011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了27亿元之多。由于信托法律相对完善、风控体系比较完备、市场发展时间较长,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可以更好地得到投资人的认可,至少投资人心理有一定的安全感。不少信托公司在发行艺术品投资信托计划时,都会要求有最低收益率,甚至要求管理人对此提供担保,以此保证投资人收益。当然,这跟信托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有本质区别。这也是信托模式受到投资人欢迎的原因。但是,信托对管理人收益率的担保要求,对管理人来说无异于变相贷款,有悖于基金的初衷。
最近一款“保本保息”信托产品,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从而绕开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本保息”的红线,但仍然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这说明该模式本身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仍然不够强大,或者说投资人对艺术品投资心里没底。
家庭理财投资需要头脑冷静,不贪便宜,不走风险路线,这就需要在理财时选择合适且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emc易倍。因此,在选择投资的方式和领域时,首先应该以收益与风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为考虑基础,然后选择安全的投资策略。在市场不景气时,可以选择低成本的理财投资策略。家庭在进行资产投资的选择时多会以近期的收入或者收入相对量的增加为标准,根据财力和能力尽可能地使投资多元化,但要避免盲目从众投资、借钱投资,要发挥个人特长,尽可能多元投资,获得最大收益。
1. 银行存款。存款是最基本的投资理财方式,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会选择这种方式来投资,因为,它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具有品种多样性、灵活性以及稳定性、安全性等特点。
2. 股票投资。与其他所有的投资工具相比,股票应该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工具之一,特别是对于长期的投资者而言,股票无疑是获得最高利润的投资工具。因此,很多家庭在投资的时候都会选择股票,股票己成为家庭投资的重要目标。
3. 贵金属投资。投资贵金属的好处:一是保值。黄金投资组合一般较其他组合有较佳的稳定性。当股市、楼市下滑或波动的时候,黄金总被视为保障投资的好机会。二是黄金市场不易操纵。因为黄金市场属于全球性的投资市场,没有哪个庄家,甚至哪个国家能够完全操纵黄金市场,它具有超越国家、种族、制度的流通性。三是双向交易性。黄金交易可做多、做空,黄金价格的上涨或下跌都可获利,增加获利机会和交易乐趣。
4. 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管理、分散风险以及收益可观等特点,对于缺少时间和专业知识的家庭投资者是最佳投资工具。
除了以上的投资品种之外,还有债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保险投资以及期货投资等,在选择投资品种时,每个家庭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投资理财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要时刻保持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因此,制定理财方案时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流动资金。在制定理财方案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流动资金,以防可能出现突发的、出乎预料的应急费用。流动资金的投资理财可以选择一些可变现的投资方式。(2)建立教育基金。也许在十几年后所需的资金与现在所预测的资金会有很大的差异,而为了避免到时候资金不足的状况发生,就需要进行长期的资产累积,所选择的投资方式需保证资产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且风险较小。(3)建立退休基金。在准备退休的早期阶段,选择投资策略时应偏重其收益性,但相对来说也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而在接近退休的时候,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安全性,因此,保险方面可以进一步的加大养老型险种的投入。(4)计算“生活风险忍受度”,量力而投。所谓“生活风险忍受度”是指家庭主要收入者在发生故障之后家庭能够维持生活的最长时间。家庭投资理财应该将这一状况考虑进去,以免在主要收入者发生意外时他们无法正常生活。
在进行家庭投资理财时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家庭投资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宏观经济导向也直接影响着投资。了解国家的时事动向,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大程度的发挥工具性能,扩大市场获利空间。而且,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使得投资更加合法化,其受保护性、安全性也会增加。不参加非法融资活动,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投资收益,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另外,还需要了解投资工具的一些功能与特性,然后根据个人的偏好以及家庭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选择,然后制定最合适的、最科学合理的有效投资方案,减少风险和损失。
资产组合是优化家庭财产结构和资产结构,变短期的低收益资产组合为长期的高收益资产组合的一系列活动。不管是金融资产、实物资产,还是实业资产,都有一个合理组合的问题。家庭在投资理财时不仅要了解家庭的状况,还需要对宏观的经济形势有一个了解及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几个主要的投资渠道进行相关的分析,以便调整自己的资产组合。有一些家庭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只是将不同的投资品种凑到一起,并不在乎其内在的联系,导致了低效益的资产组合。例如,有的家庭投资理财中保值的意愿使得其资产就逐渐的向着风险低且收益也相对低的品种集中,投资的主要品种可能是储蓄,而证券等投资比例较小,其家庭的实物资产多选择有较强消费性质的耐用消费品,这是一种较典型的低效益资产组合方式。还有的家庭,投资又过分向高收益高风险的品种集中,一旦出现问题,资金就会被套牢。这也是一种低效益的资产组合方式。因此,资产组合时也要针对每个家庭的特点区别对待,主要应考虑家庭资产总体水平、家庭保障体系的健全程度、近期和远期的理财目标、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对投资产品的认识程度等等。
家庭理财不仅要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要理财者能在资产保值升值的过程中享受到快乐。若家庭成员抗风险能力弱,选择风险较大的理财品种,即使最终理财收益不错,但是,期间提心吊胆的也不是真正的理财。另外,家庭投资理财要有理性,要精心规划,时刻保持冷静头脑。
为了更好地进行理财,需要建立家庭金融档案,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家庭金融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将各类银行的存款以及记账式的有价证券等存单上的名字、账号、金额以及密码等重要信息记录下来。(2)将股票买卖的情况进行记录。(3)将各类保险以及其他的一些资产凭据集中在一起保管等。
所谓BT模式指的是政府将拟建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的方式,把它授予承包商,然后由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负责这个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再把这个工程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即回购)。这种模式比起单一的招投标经营模式,让承包商更能明确责任,使其更好的利用自身资源,并发挥专业优势,而且还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建设――移交这种新型的工程项目模式,可以让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两种资本相吻合,以此形成一种全新的融资格局。这种模式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为投资方对所提供的资本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政府在解决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上提供新的模式。这种模式为我国大型的建筑企业提供了发展平台,让他们能够在资金、管理、技术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建设――移交这种新型的模式是采用比较规范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它是借助大型建筑企业具有信誉好、技术高、在管理和人才方面都有绝对的优势,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瓶颈与发展需求,实现资本运作、项目建设、管理的三者统一,也使政府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移交这种新型模式让政府和投资方之间都能平等地分担和享受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和收益,双方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实现利润的合理化。对于金融政策风险、法律债务风险、审计风险都会进行合理化解和分担。
建设――移交这种新型的模式可以使资源得到良好的配置,同时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使得这种模式更具竞争力,更好的实现企业与政府共赢,进而改善了城市工程建设环境。通过这种模式,可以考验企业与政府的信用度,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移交这种新型的模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向新领域探索,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发展环境,让我国大型的企业集团可以发挥它的整体实力水平,是我国建筑市场发生变革的良好机会,有利于企业从实体经济迈向资本市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提高了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多模式发展水平,促进建筑企业经济良好发展。
BT模式除了具备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几种优势外,当然,也有一定的劣势和弱点。因为这种模式一般工程规模都比较大,周期相对比较长,而且投入资金也比较多。因此,这种工程模式风险性也比较高,也存在着以下几种弊端:
1.对企业来说,其所承担的风险明显要比政府承担的风险要大很多。选择这种模式的企业对自己的融资能力要了解,对于合作方政府这方面的可靠程度和支付能力也要有绝对把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抗风险能力,慎重研究地方政府政策,考察在建工程运作的实践,而且在合同条款中,对一些地方政策适用性加以约束,把风险降到最低。
2.政府在BT模式中,它的风险性质和企业有些不同,存在较大的决策风险。工程项目的成功虽然由多种因素构成,但对于如何选择承担BT项目承包商的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却是最关键的。政府一定要仔细考量承包商的总体实力,才可以最终决策。因为这对政府来说,如果选择不当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在选择承包商时,要选择有相当实力的大公司来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承担的风险。
我国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尚未形成,在合同条款、银行信贷、法律条文、回购形式、违约和实施与回购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还没有完整的形式规范,并且BT承包商的招标过程也是流于形式,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昌黄连接线项目,为市政道路综合工程,含道路、管道、桥涵、照明、监控、绿化等工程,全长11.2公里,预计总投资为8亿元,BT运作模式。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对承担投资建设的企业作为投资方进行选定。由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这个公司应该具有法人代表,然后由项目公司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融资、管理和组织建设。投资方要对整个工程总投资额进行估价,充分考虑各种变更及造价变动因素,确保项目建设投资。政府既然选择了投资方,就可以把整个工程交给投资方来管理,但需要对工程进行监管与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BT模式是由BOT模式演变的一种新型模式,政府应设立具备管理职能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协调、监管、服务,根据约定的运作模式与经营方式,对发生的变更、洽商、工程量进行各方签证,实施过程由政府设立的项目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实施结束由财政委托审计单位审核工程决算,最终确认工程价款,并由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进行决算、移交、回购的跟踪落实。
为了促进BT项目工程进展,要对双方的责任明确化。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在项目前期负责审批及政策处理,提供工程担保和财政支付承诺,审定各项资金使用计划,确认工程投资,在建设期间负责对施工方的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进行监管,实施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确定接管养护单位,顺利进行工程移交。投资方的主要责任: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与建设管理,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保证投资及时到位,同时接受政府及审计部门的监察和监督,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向移交单位移交工程建设的设备物品及档案材料。项目移交后,政府要定期向投资方项目公司偿还工程投资和补贴占用资金,偿还时间一般用三至五年来完成。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